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5]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5]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26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