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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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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流[2005]24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5]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3-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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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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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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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2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2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查补欠交的增值税税款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缴税额”项,按照沪国税流[2004]89号文第二条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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