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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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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征[2006]32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6]3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8-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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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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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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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3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32号
全文有效
2006-08-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按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附后),新版发票代码为:1310006206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
二、8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对纳税人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立即进行清理缴销,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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