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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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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带征方式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附件:《换算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
  不超过250元的
  5%
  0
  不超过5000元的
  2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10%
  25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20%
  125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4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30%
  425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超过10750元的
  35%
  67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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