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带征方式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附件:《换算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1
| 不超过250元的
| 5%
| 0
| 不超过5000元的
| 2
|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 10%
| 250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3
|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 20%
| 1250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4
|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 30%
| 4250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5
| 超过10750元的
| 35%
| 6750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