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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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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征[2007]26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6-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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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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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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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2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8日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对个体税收的领导和部门配合。对内,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的组织领导,形成良好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对外,要进一步加强同区县工商、个体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同时加强对协管办的业务辅导,加强税源监控,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对纳入税务管理的无证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和强化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要重点加强对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与此同时,要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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