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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财[2009]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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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财[2009]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财[2009]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沪地税财[2009]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沪地税财[2009]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2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票据中心: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文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地税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计算公式自行核定的规定,现对新增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发票代码:13100××202××,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工本费:0.105元/份;
  二、发票代码:13100××203××,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电),工本费:0.153元/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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