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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计[2009]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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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计[2009]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计[2009]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计[2009]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计[2009]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5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职能划转交接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沪财法[2009]14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本市耕地占用税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耕地占用税使用的票证
  税务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暂先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耕地占用税退库时使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缴、退凭证按现行征管软件的设计要求填开。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返还给纳税人,再由纳税人交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备案。
  三、征税专用章的使用
  征收单位在填开缴款凭证时应在税务机关盖章栏加盖征税专用章。征收单位在填开退库凭证时应在税务机关盖章栏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各单位计统部门和主管人员须按照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做好培训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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