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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房管保[2010]24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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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0: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件编号: 沪房管保[2010]242号
文件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房管保[2010]24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4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4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5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有关商业银行:
为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二、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
三、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
四、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利率、最低首付比例,可以比照首套购房优惠政策执行。
本通知施行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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