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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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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文件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8日
  为了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地方税务系统管辖范围内,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条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界定。如果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主营业务确定。
  第四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照以下口径确定: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主要查看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人数。
  (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四)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全年月平均值=经营各月平均值之和÷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
  第五条 企业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
  第六条 纳税年度终了后,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所属年度每月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和发放工资清单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所属年度每月会计报表;
  平时申报已经提交的资料,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年度申报以及上述资料后,采取适当方式核实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确定其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在《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核实意见。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逐一登记备案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经核实当年度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下年度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下年度按照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补缴当年已经计算减免的所得税款。
  第十条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先按照2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办理核实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已核实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季(月)度申报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并查实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企业按照25%税率预缴申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评估或者检查。
  第十三条 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评估或者检查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以及上年度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情况,重点审核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如有无漏计收入,多结转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从业人数。应当结合企业的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参考年度申报中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人数,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减人数以申请减免税优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虚增人数导致多列成本的情况。
  (三)资产总额。应当结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实各类资产项目是否存在虚假上报的问题。
  第十四条 在实施评估或者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核实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应纳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地税发[2009]60号)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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