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4]2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4]2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9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需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6、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重新确认是否继续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1、《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见附件2);
2、申请报告;
3、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民政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每半年公布一次,上半年公布第一批新获得和继续获得资格的名单,下半年公布第二批新获得资格的名单。
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材料重新确认是否继续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五、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将情况上报省级税务部门,由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年度审计报告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税[2010]75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 | 设立登记时间 | | 登记管理机关 |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邮政编码 | | 宗 旨 | | 业务范围 | | 资料报送情况 | 申请报告 | □有;□无 | 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 | □有;□无 | 组织章程 | □有;□无 | 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 □有;□无 | 财务报告 | □有;□无 | 公益活动明细 | □有;□无 |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 □有;□无 | 年检结论或评估情况 | □有;□无 | 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是;□否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社会组织所有; | □是;□否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社会组织设立目的的事业; | □是;□否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否 |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否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社会组织财产的分配; | □是;□否 | 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情况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处罚的实施机关 | 处罚时间 | 违法行为 | | | | | 最近两次 年度检查情况 | 年度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成立未参加;□未按规定申报 | 年度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成立未参加;□未按规定申报 | 最近一次社会 组织评估情况 | 评估等级 | |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 | 评估结果有效期 | | 非基金会最近三年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 年度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 | 公益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年度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 | 公益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年度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 | 公益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基金会最近三年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 年度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公募)/占上年基金余额比例(非公募) |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本年度支出比例 | | 年度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公募)/占上年基金余额比例(非公募) |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本年度支出比例 | | 年度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公募)/占上年基金余额比例(非公募) |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本年度支出比例 | | 本社会组织特殊情况说明(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不能符合认定条件,请陈列说明): 本社会组织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社会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请用A4纸双面打印)
附件2: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
社会组织名称 | | 设立登记时间 | | 登记管理机关 |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年份 | | 税务登记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 | 资料报送情况 | 申请报告 | □有;□无 | 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 □有;□无 | 上年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 □有;□无 | 上年度年检结论或评估情况 | □有;□无
| 上年度受到 行政处罚情况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处罚的实施机关 | 处罚时间 | 违法行为 | | | | | 最近两次 年度检查情况 | 年度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按规定申报 | 年度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按规定申报 | 最近一次社会 组织评估情况 | 评估等级 | |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 | 评估结果有效期 | | 非基金会上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 年度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 | | 公益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 基金会上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 年度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公募)/占上年基金余额比例(非公募) |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本年度总支出比例 | | 涉税情况 | 上一年是否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者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行为 | □有; □无 | 开展活动情况 | 上一年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 | □有; □无 | 支出情况 | 上一年是否有把接受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情况 | □有; □无 | 本社会组织特殊情况说明(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不能符合认定条件,请陈列说明): 本社会组织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社会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请用A4纸双面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