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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政字[1998]22号 财政部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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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5000002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政字[1998]2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政字[1998]22号 财政部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意见函
发文日期: 1998-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意见函
财税政字[1998]22号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转来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办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配置酒是在特写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5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法规“对企业以折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此,我们意见,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避免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竹叶青酒应按照《通知》的法规,以其酒基所适用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傅道鹏 68551636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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