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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6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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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064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1999]62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6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62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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