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214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