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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21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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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063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1999]21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21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214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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