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6]92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文件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失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消费税计税价格(元/200支)
附件: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