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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政通〔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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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益政通〔2018〕8号
文件名: 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政通〔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8-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益政通〔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益政通〔2018〕8号
  全文有效
  2018.11.2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统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税收征管。
  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应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经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后核税,由交易双方分别完税,凭完税凭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方申报办理纳税评估业务时,应出示有效交易合同。对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费。对发生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其应纳税费及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依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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