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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5]20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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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1995]207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5]20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20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20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澄清税源底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湘政办发[1995]2号)的文件精神,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与方式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并按原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税函[1993]309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进行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53号)的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税务登记证件,都属这次验证对象。
  对既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各税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验证。
  对由国税机关征管的,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随增值税附证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国税机关负责验证,验证后将纳税人花名册及有关资料复印送地税机关一份。
  对只缴纳营业税或其他地方各税的纳税人,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验证。
  二、验证的时间和步骤全省的验证工作,从1995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整个验证期间分为宣传发动、验证贴标、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州、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验证的几个具体事项
  (一)、这次验证工作采用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和加盖验证截记的办法。激光全息验证标志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根据实际需用量到省局领取。验证标志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激光全息验标志,只加盖“验证专用章 ”印章 (式样附后,由各县(市)自行刻制)。
  (二)、对应按本通知规定验证而未验证或应向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申请验证而只向一个税务机关申请验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停止供应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国税、地税两税务机关应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5号)的规定,在查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时,分别按每户10元的标准收取验证费。各地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得变相收费。对只需加盖“验证专用章 ”,不需粘贴验证标志的副本进行查验时,不得另行收费。
  四、验证的工作要求这次联合验证工作,是我省税务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为准确掌握税源情况,进一步明确税收的征纳关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这项工作,省局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在这次验证中,要抽调专门人员,并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验证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协调步骤、统一验证。
  (二)、做好检查清理。各地不仅要抓好现管户的验证工作,还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取得情况进行清理,对交通饮食服务、娱乐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应及时补办。对有偷漏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总结建制工作。验证时,各地应责成纳税人填写“验证登记表”(式样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并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征纳关系。验证后,各地应将验证检查情况,按附表一中的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互相交流有关验证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国税、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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