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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4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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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1]4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4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4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4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按财税[2010]84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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