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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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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征科〔2012〕10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科〔2012〕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2-03-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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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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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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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10号
全文有效
2012-03-28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票证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2012年第3号)要求,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并发票基本内容
(一)国税普通发票
本市现有国税统一发票43种,简并为22种:
1、税务总局明确式样的3种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
2、本市按税务总局票样规格设计的17种
(1)通用机打发票4种
将目前使用的28种本市国税统一发票,按联次的需要,简并为4种规格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中1种为单联卷式发票。
(2)通用定额发票13种
将目前使用的10种面值的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更改为税务总局统一规格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并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壹分、贰分、伍分3种面值。
3、本市自行设计需报税务总局备案的2种
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电脑票)。
(二)地税普通发票
本市现有地税统一发票共89种,简并为28种:
1、税务总局明确式样的5种
发票换票证、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77号)规定,本市已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2、本市按税务总局票样规格设计的20种
(1)通用机打发票2种
将目前使用的31种本市地税统一发票,按联次的需要,简并为2种规格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中,取消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2)通用定额发票18种
将目前本市使用的32种定额发票,更改为税务总局统一规格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并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壹分、贰分、伍分3种面值的通用定额发票以及5种面值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3、本市自行设计需报税务总局备案的3种
将目前本市使用的15种发票并入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式)、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电脑票)、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中。
4、取消1种上海市统一发票保证金收据
上海市国、地税统一发票新旧票种对照表(详见附件1)。
二、新版发票印制要求
新版发票的发票代码、规格、联次、各联墨色、包装等印刷要求,按《上海市国、地税统一发票技术要求说明表》执行(详见附件2)。
三、发票使用的纸张和油墨
(一)卷式发票(单联、二联)和定额发票使用隐形水印功能的复合纤维纸,具有以下特性:
1、复合纤维纸具有彩色可视、无色荧光纤维防伪技术。
2、复合纤维纸具有隐形水印防伪技术(沾水后显现图案,详见附件3)。
3、复合纤维纸具有双色防伪技术。
其中:上、下联为55克复合纤维无碳纸,适用二联卷式发票;60克复合纤维原纸,适用单联卷式发票;80克复合纤维原纸,适用定额发票。
(二)电脑版发票和手写版发票使用背涂颜色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的干式复写纸。
(三)发票各联的颜色
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有关规定,取消红色、无色荧光防伪油墨、棕色防伪油墨及温变油墨的使用。
所有发票均按国际通用PANTONE色卡的颜色为准,由各印制企业自行采购。各联次颜色具体要求为:发票联棕色油墨(470 U);抵扣联绿色油墨(368 U);记账联红色油墨(Red032 U);存根联黑色油墨(Black U);其他按联次前后顺序用蓝色(Process Cyan U)和紫色油墨(Violet U),除特殊要求外。
(四)防伪纸的鉴别
1、复合纤维纸:
(1)将纤维条处撕开,察看纤维条是否夹在纸张中间。
(2)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会显现隐形图案(详见附件3)。
2、干式复写纸:
在书写或机打后背涂颜色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四、本市冠名发票的简并要求
(一)在本市简并票种的实际操作中,因冠名发票在印制、使用、管理模式等诸多方面与统一发票存在差异,对水电煤、通信、有线账单;公园门票;邮政明信片;出租车发票;保险定额发票;高速公路收费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等继续保留冠名发票,其规格、式样仍维持原样。
(二)对属于经营性收入的门票、参观券等应套印税务发票监制章,有特殊情况的另行明确。
(三)企业确实在发票管理和使用上有特殊需要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申请保留印制冠名发票。
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范围。
(四)对使用量较大的(式样上无特殊要求),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将用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套印在统一发票上。
(五)对保留的冠名发票,由各税务分局审批冠名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定点印制企业,由市地税票证管理中心统一编制冠名发票代码和号码。各税务分局一般每年进行二次冠名发票审批,具体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和领会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意义。
(二)各单位要对每户纳税人发票核定、使用情况进行逐户分析梳理,对照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要求,确保纳税人发票的正常使用,满足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三)各单位要按照简并票种工作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规定,做好对纳税人发票的换版、清理缴销工作,尤其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发票,要做到应缴销尽缴销。
(四)各税务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继续按照《关于加强本市税务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13号)精神,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税务发票印制质量,按时按质保证税务发票的供应。
(五)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税务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沪国税征〔2008〕13号文要求,做好发票的验收、入库、调拨、发售等环节工作,确保税务发票保管安全,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地税统一发票新旧票种对照表》
2、《上海市国、地税统一发票技术要求说明表》
3、隐形图案 (样张)(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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