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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2年度初次申报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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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2年度初次申报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2年度初次申报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关于2012年度初次申报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8日
  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2012年度申报工作将于近日启动。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等文件要求,初次申报增值税退税的文化出版企业需进行资格认定。现将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企业范围
  1、符合财税[2011]92号文规定条件的企业。
  2、2012年度已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3、初次申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
  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二、认定材料要求
  1、书面申请报告(含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退税所属期限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退税所属时期刊物实样;
  6、情况说明(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如主办或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纳税主体与申报主体不符等)。
  请初次申报增值税退税的文化出版企业,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申请认定材料交至各所在区税务局,转交区财政局备案后送交我办。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对企业进行认定,将于7 月上旬完成认定后通知所在区财政、税务局并告知有关企业,通过认定的企业即进入退税申报程序,按照《关于2012年度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退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税务部门进行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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