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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13]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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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13]4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13]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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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3]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3]4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19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报送材料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完毕。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总计算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应缴应退的所得税额,并在“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43行至第46行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9,见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另外,本市总机构还应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1,见附件3);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2,见附件3)。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见附件3)。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分别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表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补充情况表5)、《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补充情况表7,以上表格均见附件3)。
  (3)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对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2.申报阶段。
  纳税人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应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1],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期限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实施专业化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科(处)、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4年1月24日之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确保本市全部居民企业和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参加汇算清缴。今年是57号公告执行的第一年,各分局既要掌握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情况,也要掌握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所得税分摊情况,及时做好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2)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因地制宜地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纳税申报表填报、报送时间要求等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3)各征管分局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对已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备案情况进行梳理、核实、确认,需在汇算清缴之前备案的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征管分局应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情况、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征管信息做好全面清理和完善,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2.申报、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并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全部汇算清缴资料后,应重点审核以下信息: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是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填报相符。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5)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6)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在申报、受理阶段,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事中监控管理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通过税企互动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补正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数据汇总分析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5.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重点总结汇算清缴相关举措,准确反映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同时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和绩效分析;
  (2)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3)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4)下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5)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6.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由原来重点解决汇算清缴表际关系比对逐步向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转变,包括研发支出专账管理、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动态监控等。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5年1月15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3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面为30%。其他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局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10名的企业;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等。
  四、汇算清缴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征管税务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所占比例、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核定征收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绩效分析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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