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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在核定最低计税依据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政策解读: 这一规定的用意,显然是从税收的技术层面限制了酒企过分地、无限度地压低供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从而大幅度避税的作法。加强了税收的征管,既照顾了现实情况,又增强了酒税的可控性。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政策解读:税管机构还根据酒企的生产规模、品牌实力以及利润情况,灵活性地规定了核定计税价格50%-70%调整幅度。赢利水平高的产品,核定计税价格则高,否则核定计税价格低。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人性化和对酒企的关照。规定最高70%核定计税价格,而不是100%也是从企业实际出发,保证了酒企的赢利水平。
(三)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政策解读:最低计税价格从高适用。
(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政策解读: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动态管理,随时调整。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政策解读:根据企业规模和价格,分级管理,抓大放小,避免不公平纳税。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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