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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5]第8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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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办农税[2005]第8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5]第8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第8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第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8日
  开封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汴财农税[2005]2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养猪场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4号)文件中“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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