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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农税[2004]2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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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农税[2004]21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农税[2004]2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发文日期: 2004-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豫财农税[2004]2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豫财农税[2004]2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继承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形式。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征管过程中缺乏征免依据。我们意见,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比照赠与有关规定征收。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李宗恩 联系电话:0371-580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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