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河南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豫财农税[2004]21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农税[2004]2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
发文日期: |
2004-07-27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豫财农税[2004]2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继承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形式。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征管过程中缺乏征免依据。我们意见,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比照赠与有关规定征收。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李宗恩 联系电话:0371-58086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