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3]39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3]39号
全文有效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豫质监锅发[2002]19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要求,你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抽查检验工作。经研究,现将加油机检验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规定,你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所开展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抽查检验时,按每台200元收取抽查检验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实施改造单位检验合格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检验时,应严格执行抽查比例不高于10%的规定。这次抽查为一次性抽查,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抽查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7号)规定,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金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和规定用途核拨。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需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本批复自2003年5月1日试行,试行期至2004年4月底止。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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