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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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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豫财办农税[2005]16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5]16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收售房款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5-06-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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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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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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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收售房款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16号
全文有效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预收售房款中包含的各项费用应否从契税计税价格中剔除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你市行政中心筹建处开发建设的东环居住小区,预收售房款中,所含的房屋附属设施费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房屋价格的组成部分,应照章纳税。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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