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9
  • Tax100会员 33143
查看: 771|回复: 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5]第24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1: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函[2005]第241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5]第24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第24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第24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28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为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