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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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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50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7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2号公告),本文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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