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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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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52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9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91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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