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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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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9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20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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