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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6]2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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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6]21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6]2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1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问题
  1、实行联合办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的编写,遵循“谁受理、谁编号”的原则,为纳税人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如:开封市兰考县的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国税局受理登记的,其税务登记证字轨号为:豫国税兰字+纳税人识别号;地税局受理登记的,其税务登记证字轨号为:豫地税兰字+纳税人识别号。
  2、同一个体经营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换证和办证时一律以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者姓名的身份证号码为准。
  3、地方税务局各级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应加强与当地国税局的沟通,有条件的单位尽量实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不能联合办证的,可分别核发国、地税登记证,但需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同意,并向纳税人公告。
  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使用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关于行政区划代码问题
  1、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新版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见附件1)。由于要保持与防伪税控几个子系统纳税人识别号的一致性,凡涉及行政区划代码调整的市、县(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变更问题,待省局向总局请示并协调相关技术公司共同研究后,再作明确。为了准确掌握行政区划代码调整的市、县(区)情况,要求凡有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调整的省辖市局,8月7日前将调整情况报省局征管处。
  2、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区等,其行政区域码前四位采用所属省辖市区域码;第(5、6)识别码,按照编码规则,以18、17、16、15……的顺序进行编码。
  如: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编码为:410118;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编码为:410117;郑州市郑东新区编码为:410116.
  三、关于有关文书的问题
  1、《税务登记表》由各省辖市税务局统一采用A3对折的形式自行印制。
  2、《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中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4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印刷时发生错误,改为:“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3、为规范和方便纳税人报送银行账号,增加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表(见附件2)。
  4、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换证户,填写《税务登记表》时,应在表外纳税人识别号上方注明原纳税人识别号,以便修改。
  四、关于加盖印章的问题
  税务登记证件加盖印章可以使用税务登记证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专用章的规格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刻制。
  附件:(略)
  1.河南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
  2.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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