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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6]第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舞阳矿业公司回收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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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办农税[2006]第15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6]第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舞阳矿业公司回收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舞阳矿业公司回收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6]第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舞阳矿业公司回收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6]第1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2日
  平顶山市财政局:
  你局《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舞阳矿业公司回收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复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淮南矿务局回收占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90财农税字第26号)“淮南矿务局建井工程处和水泥厂因采煤塌陷经批准回收占用耕地,尽管其在耕地占用税开征之前办过征用手续,但在该地回收之前并未改变耕地原有性质,仍在种植农作物,因此淮南矿务局建井工程处和水泥厂经批准回收占用耕地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文件规定,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舞阳矿业公司2004年、2005年收回1974年经省革委会批准,当地农民一直耕种的土地,属于占用耕地行为。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舞阳矿业公司扩建回收耕地,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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