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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311 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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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8 11: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案例]130002311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4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 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但如果将烟丝继续用于本厂的卷烟生产,则这些烟丝就不必缴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的卷烟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还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晶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限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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