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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65 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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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6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65
文件名: [12366]140001065 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12366]14000106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因此,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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