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88
  • Tax100会员 33177
查看: 816|回复: 0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1: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全文有效
  焦作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焦作市昌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的土地计征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问题的请示》(焦财农税[2007]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合理确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防止漏税情况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承产人为取得该宗教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税,无评估价格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税,同时拥有多个计税价值依据的,按最高价计税。
  焦作市昌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的土地同时拥有两个计税价格,应按最高价计税。
  二○○七年八月六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