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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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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22日
  漯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请示》(漯财农税号[2007]8号)收悉,按照有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股份制企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请你们认真审查漯河海汇生化有限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并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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