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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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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009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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