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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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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28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4]9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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