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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关税[2015]4号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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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42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关税[2015]4号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5]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pdf
附件2.pdf

  

附件:
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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