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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9]第4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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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办农税[2009]第4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9]第4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9]第4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9]第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4日
  郑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郑财办农税[200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规范契税征收依据,防止出现多征、漏征税款,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凡是购房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并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已经按照购房合同或发票征收契税税款的,在征收机关发现所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不一致时,应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对所征税款予以追征或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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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农税[2009]4号  发表于 2021-2-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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