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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地税发〔2010〕55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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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郑地税发〔2010〕55号
文件名: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地税发〔2010〕55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郑地税发〔2010〕55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郑地税发〔2010〕55号
  全文有效
  2010.04.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国际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方式鉴定
  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单位于2010年4月25日前完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二、县(区)局清算受理审核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郑地税函〔2009〕151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通知》规定,2010年5月1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的,以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清算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按照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适用的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2010年5月1日以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超过120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仍然没有受理清算的,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30日内负责清算。
  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所受理,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三日内提交县(市)区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资料不齐全的,或退回纳税人补充,或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三、市局清算受理审核
  纳税人发生清算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经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分期开发项目在5年以上的,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纳税人并一次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经审核仍然按查账征收方式清算的,市局审核小组审核完毕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税款。土地增值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经审核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市局审核小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审核完毕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税款。
  四、核定征收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于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应在1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改为核定征收方式,连同清算资料一并返还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征收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由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十日内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上报市局,市局在10日内上报省局审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企业申请;
  3.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5.房地产评估报告;
  6.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个人转让房产
  (一)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房屋的,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表;
  2.房屋产权证;
  3.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
  4.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6.与所转让房产有关的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管局办事大厅税收征收窗口人员对以上资料审核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税款并开具发票。
  (二)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房屋的,凡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表;
  2.房屋产权证;
  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4.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管局办事大厅税收征收窗口人员对以上资料审核后,按照评估价、市场指导价、实际成交价和缴纳契税的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其转让收入,按3%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税款并开具发票。
  (三)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将住房赠予给他人的,比照此规定执行。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增值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
  2.房屋产权证;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市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持以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管局办事大厅税收征收窗口提出申请,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受理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为纳税 人出具《免税证明》并开具发票(赠予的房产除外)。纳税人持《免税证明》和发票办证联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大厅窗口人员每月负责将减免税资料整理归档,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减免税台帐报县(市)区税务机关税政法规科备案。县(市)区税务机关税政法规科每月不定期抽取减免税资料进行复审并负责向本单位减免税审批委员会汇报减免税审批和复审情况,复审面不得低于上月减免税户的10%。
  六、相关文书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文书有三类,分别是: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表(2种);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12种)
  (三) 税务事项通知书。
  表格具体格式见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涉及当前社会敏感的房地产领域,政策性强,计算复杂,清算难度大,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又是做好土地增值税工作的关键所在。各单位要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做当前工作重点,精心准备,认真落实,特别是要抓好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要抓住这次清算审核的有利时机,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库和电子档案。
  (三)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对不具备清算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管理办法和预征率加强管理。各单位要重点注意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预征管理和清算审核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对应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四)要明确清算各个环节和人员的职责。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环节和人员较多,对各个环节和人员的职责、要求各不相同,各单位一定将职责明确到人,保证清算工作不脱节、有实效。
  (五)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考核。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必须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清算。凡是没有按照省、市局的规定进行清算的,市局要进行通报,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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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地税发[2010]第55号  发表于 2021-1-27 14:32
郑地税发〔2010〕55号  发表于 2020-8-12 11:09
郑地税发2010 55号  发表于 2020-7-2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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