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豫财非税[2011]第2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豫财非税[2011]第2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28日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政[2011]5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发改调[2011]15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票据问题通知如下:
一、 煤炭球儿受地税部门委托,向用户代收价格调节基金时,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手工票,4联,以下简称专用票据)收据联加盖地税部门征收专用章。
二、 专用票据由市、县级地税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代收企业到主管地税部门领取。财政部门对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对企业免收票据工本费,票据工本费由省级统一安排。地税部门和代收企业应按照《河南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豫代版综[2009]12号)规定,做好专用票据、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三、 代收企业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已经使用的专用票据存根收集核算统计后,交主管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统一保管。地税部门按月对已使用的专用票据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销,核销时应提交票据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财政票据领取、使用、作废、结存情况,取得的收入及解缴入库情况等。
四、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工本费从省级分享的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解决。每年11月30日前,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将各有关县(市区)当年专用票据发放情况汇总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年底前将资金拨付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