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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12]第1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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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函[2012]第11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12]第1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2]第1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2]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16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以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的车船范围如下:
  (一)城市、城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并且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二、车船税减免税事项,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地税机关按照减免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制作《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三、《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车船,除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履行审批手续外,其它车船税减免均履行备案手续。
  四、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实行按年审批,具体时间由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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