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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8]9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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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8 1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1998]98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8]9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9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9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9日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按《通知》规定执行,即原则上不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但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一年内没有发生偷税和发票严重违章行为;
  3、年增值税税负不低于当地商业企业平均税负;
  4、销售货物需经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且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否则,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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