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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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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为了便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对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明确如下:
  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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