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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5]15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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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函[2005]156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5]15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15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15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5日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4]237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全省 农村信用社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对农村信用社在2004年第一、二季度多缴纳的营业税予以退税。截止2005年6月底,全省仍有部分地市未按照规 定将应退农村信用社税款全部退库。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精神,请你们对农村信用社退库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有未退税款的,务必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应退税款全部办理完退库手续。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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