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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点,您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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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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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23: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这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点,您都知道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36805&idx=3&sn=2bfcf56bbf5ce5fd947c84148780a878&chksm=befe6d6f8989e4795706bfed4d26ba7518e548737fbf5571178ca88882bbc69831e9fedff12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3 10:26 编辑

又是一年高考季
南京税务祝乘风破浪的考生
梦想实现,一往无前!


今天 小编也来考考大家
下面的这些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您都知道吗?


- 问答内容 -
问:我想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算清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据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仅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公告2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问答内容 -
问:企业应自行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公告23号)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这里提示一下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公告23号)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同样需要从企业享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 问答内容 -
问:我们是江宁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去年有一些研发项目失败了,研究失败的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问答内容 -
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2019年度取得了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这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行判断。贵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 问答内容 -
问:我是一家软件企业,2019年12月采购了一套价值400万的仪器,并且已经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请问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的这套仪器怎么计算加计扣除,是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下来的40万还是总价400万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按照您说的情况,如果会计上使用了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400万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

- 问答内容 -
问:我们是雨花台区的一家企业,请咨询一下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候,应填报的申报表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的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仅需要填写《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问答内容 -
问:我们是栖霞区的一家企业,我们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同时,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如果贵公司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享受条件,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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