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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货便函[2014]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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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货便函[2014]12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货便函[2014]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的通知
浙国税货便函[2014]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的通知
  浙国税货便函[2014]12号
  全文有效
  2014-5-1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更好地落实“便民春风办税行动”,缓解纳税人反映审批周期过长的问题,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省局研究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从5月征期开始对持超过90天未认证的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提醒,经提醒仍逾期(超过开票日期180天)未认证且需抵扣的发票,原则上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完善意见请及时上报省局货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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