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00
  • Tax100会员 33165
查看: 693|回复: 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财税政[2014]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7 11: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14]10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财税政[2014]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4]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4]10号
  全文有效
  2014-7-1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限额、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限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点评

浙财税政[2014]10号  发表于 2021-3-15 15:23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