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若干税收工作举措的意见
浙地税函[2015]2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若干税收工作举措的意见
浙地税函[2015]27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举措,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支持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税费政策,促进农民增收
(一)切实落实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对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个体经营户,月定额低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的,应结合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定期定额户,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淡、旺季不同税收定额,对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遭受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及时调整税收定额。
(二)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对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四)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五)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农家乐休闲旅游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二、畅通发票领用渠道,方便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使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按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免费领用发票;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实际经营业务限量免费领用发票。
三、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提升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宣传辅导,确保每一户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应知尽知优惠政策。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依托浙江地税门户网站、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浙江财税12366语音服务系统、微信公众号、QQ群、纳税服务志愿者、纳税人之家、《浙江地税》杂志以及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农家乐休闲旅游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排查筛选农家乐休闲旅游纳税人名单,指派专人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等个性化服务,加强政策解读与业务辅导,及时解答政策疑问,确保每一户农家乐休闲旅游纳税人应知尽知税收优惠政策。
(二)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每一户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时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和措施,保障农家乐休闲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针对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办税能力较弱、财务核算不完善等情况,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纳税辅导,促进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规范定额核定程序,防止随意调整定额、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问题发生。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对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纳税人纳税情况与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分析比对,跟踪问效;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有针对性地开展补课、辅导,确保每一户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能及时、足额享受优惠政策。
(三)确保责任到位,打通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的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最后一纳米”。把落实农家乐休闲旅游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绩效考评范围,严格实施考核,强化过程监控,确保责任到位。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纳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