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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6]2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起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认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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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16]22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6]2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起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起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认定名单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2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起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认定名单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22号
  全文有效
  2016-12-8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台州市椒江区红十字会、缙云县红十字会、庆元县红十会、青田县红十字会、温州市瓯海区红十字会、三门县红十字会6家公益性群众团体,自2016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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